基本案情:2022年5月2日,某汽车销售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举办“争霸赛”文章,载明赛事规程,一等奖为价值20万元的全新某品牌越野车。刘某报名参赛,并按照文章公布的赛事联系人卡某要求,向其支付报名费3万元。赛前,卡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达成车辆买卖合意,订购某品牌车一辆,支付车辆定金5000元,后又支付购车款10万元。
赛事如期举办,比赛现场展板载明,赛事主办单位为某马业协会、某马术协会,赞助单位为某汽车销售公司。刘某参加比赛并获得一等奖。获奖后刘某多次与卡某沟通奖品车辆交付问题,但卡某始终未向刘某交付。2024年10月9日,刘某起诉至伊宁市人民法院,要求卡某、某马业协会、某马术协会、某汽车销售公司支付奖品等值货币21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卡某对于举办案涉比赛的事实无异议,且认可其举办比赛并未向某马业协会、某马术协会报备,也未向上述协会交纳相应费用。刘某参加比赛、交纳报名费及后续奖品对接等均与卡某联系,仅以赛事展板载明内容推定某马业协会、某马术协会为案涉比赛的主办方,要求承担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卡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之间是车辆买卖合同关系,且未支付购车款,刘某亦未举证证实某汽车销售公司提供车辆作为赛事奖品的意思表示,因此刘某主张某汽车销售公司承担责任,法院亦不予支持。卡某认可涉案比赛由其举办,且对刘某主张未提出异议,因此对于刘某主张卡某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2024年12月20日,一审法院判决,卡某向刘某支付车辆对价赔偿款21万元。刘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卡某自认其是案涉赛事的主办方、组织者,对外发布赛事规程,刘某根据该赛事规程向卡某缴纳报名费,并实际参赛取得赛事“一等奖”,刘某与卡某之间合同关系成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由卡某履行给付义务,且刘某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某马业协会、某马术协会、某汽车销售公司是案涉赛事的主
来 源:伊犁零距离
原标题:《以案释法 | 比赛奖品拿不到 该由谁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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